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是已取得居留證的外國人,想將其在臺南市的一筆土地贈與兒子,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為250萬元,王小姐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並需繳納贈與稅3萬元【(公告現值250萬元-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
南區國稅局提醒,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