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地區旭○公司於95年間成立,以販售紅珊瑚等藝品為主,專門經營陸客團來臺觀光旅遊期間消費之購物站,在陸客來臺最鼎盛時期曾輝煌一時;該公司因97至100年間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相關罰鍰滯欠金額高達新臺幣2,200多萬元,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自101年起陸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
許姓負責人於97年11月至100年7月間分別與兩家境外公司簽約,由該兩家境外公司至購物站裝設當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銀聯卡刷卡機,當陸客刷卡消費後,交易資料即回傳至香港及內地,再透過地下匯兌管道將應收帳款匯入許女個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帳戶,形同「在臺購物」、「境外付費」情形。因許女涉嫌隱匿收入並逃漏稅捐,遭新北市及高雄市調處查獲金額高達上億元,另將旭○公司名下存款陸續掏空、隱匿、處分,並進行資金移轉,金額亦高達3,000萬餘元,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及處分情事」管收事由。經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於受理執行期間多次給予機會並勸諭許女誠實繳納,惟其仍拒絕提出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經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臺東分局表示,政府從事各項施政及建設的財源,絕大部份來自租稅,若人民不依法納稅,將影響國家社會的安定與發展,且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落實公權力,強制執行為最後手段。該分局呼籲民眾,對於滯納之稅捐或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均應依規定繳納,切勿心存僥倖;如有履行能力卻拒不繳納、隱匿或處分財產等情事,國稅局將依法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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