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重在誠實報繳,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實際有多少所得,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並盡查對之責,如有短報致短漏稅額情事者,除補稅外,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本人取自外國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60萬元,經該局查得該筆所得實際金額為800萬元,有短報所得640萬元之情事,除補稅外,並處罰鍰6萬8千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係依照乙證券公司提供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海外所得明細表」,於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系統輸入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系統即自動列出成本及必要費用640萬元,並計算所得額為160萬元,並非刻意漏報云云。經該局查得該證券公司提供之所得明細表,已載明財產交易所得為80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為各類商品賣出時的損益。足見證券公司提供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係已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手續費、交割費等)之淨所得。甲君申報時因所得細項點選錯誤(再次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造成系統計算之所得額與乙證券公司提供之所得額差距甚大,卻未進一步查對釐正逕予申報,致短漏系爭所得,核有過失,自應論罰,尚不得以不諳系統操作為由卸免其應誠實申報之義務,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納稅義務人每年度實際有多少所得,係在其管領範圍內,本人知之最詳,故每年辦理結算申報送出申報書之前,務請再次核對所得金額是否正確,以免發生短漏報情事致遭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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