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是企業因應不可抗力災害的好夥伴,但要留意稅務方面的規定。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領到保險理賠,多半必須將理賠款列入當年度的「其他收入」,如果不慎漏列,搞不好還會遭補稅加罰。
從事工業生產相關的企業,通常會向保險公司投保產險,確保在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發生時,可以降低其特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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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表示,保險公司都有盡責通報,在理賠發生後,會向國稅局通報理賠情形與金額。
官員說,可是在國稅局處理案件的實務上,常常發生企業遇到損失,卻只有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而沒有將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列為「其他收入」當中,道致漏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最近查核便發現一個案例,官員指出,前陣子保險公司通報,有間公司於2018年度取得保險理賠金49萬元,但該公司沒有列報收入,被國稅局核定短漏報49萬元所得,補稅加處罰。
那間公司也喊冤,負責人表示,當時廠房發生火災,公司蒙受高額損失,保險公司給付的理賠金額,也只是補償一小部分損失,公司沒有因為火災而獲得利益,所以才沒列報相關收入。
官員說,在稽徵的實務上,該公司如果損失、收入都沒有列報,考量到損失通常大於理賠,國稅局多半也不會深究。
然而該公司既然已經列報火災相關損失,保險理賠金作為相應的收入,理應要誠實提出,國稅局才能正確認列損失金額,因此最後還是予以補稅,並依裁罰倍率表加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