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爭議營建署:問題不在稅捐減免年限而是租金

新聞媒體 2020-12-11

社宅爭議延燒。內政部營建署今天表示,有部分團體質疑中央與地方合力推動社宅的努力與決心,呼籲各界回歸問題本質,為讓社宅成為國人品質優良且價格合宜的居住選項,內政部在法律面、政策面及執行面皆有重大突破,也讓社宅的興辦進入量產期,切勿讓過往辛苦累積的成果,因個案爭議,而讓全國從事社宅第一線人員遭人誤解質疑。

營建署指出,為讓社宅興辦成本同時符合居住品質及民眾負擔,內政部2017年修法擴大範圍至所有的社宅,在興辦期間都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減免,囿於「稅捐稽徵法」第11之4條第1項應明定實施年限的要求,而有5年並可延長1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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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減免期限及範圍則授權地方訂定自治條例,地方可就其行政財務及社宅推動意願設定合宜的減免細項內容。如台北市政府即訂有「台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營建署說,上開稅捐優惠明定於住宅法,就是認為社宅實具有公用屬性,營建署12月8日新聞稿強調,問題是在於市府社宅租金的訂定,不應將其地方稅的課徵及減免視為社宅理所當然的成本,也無須錙銖必較地非推予住宅業務負擔不可,且中央設有社宅融資平台及非自償性經費補助,已讓地方政府在社宅的租金價格設定可以有更宏觀的視野及更親民的思維。

營建署提到,直接興建社會住宅的租金標準,是依「住宅法」第25條規定授權地方因地制宜訂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早已依上開規定訂定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而「住宅法」第11條規定的分級補貼是針對住宅租金補貼的規定,請勿混為一談。

另外,營建署鄭重澄清,部分人士刻意的誤導,恐讓國人誤會社宅居住者可同時享有租金補貼,兩者實為不同協助工具,社宅是透過有效率的住宅興建提供實惠的租屋實體選項;分級租金補貼則是在民間租屋市場承租住宅的弱勢族群,可透過政府提供的定額租金補貼補足負擔能力與市場價格的落差,分級租金補貼方案刻正辦理報院事宜,預計明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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