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自加拿大進口乾紅豆、紅豆粉及細粒,可檢附該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取代產地證明文件

工商法遵 2021-05-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管理進口農產品,規定61項農產品進口時應檢附產地證明,或經本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協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

加拿大日前建議自加拿大進口乾紅豆、紅豆粉及細粒,可檢附加拿大植物檢疫證明以取代產地證明文件。考量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已標明產地,爰經行政院農委會、財政部關務署等相關單位同意,本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即日起,進口商自加拿大進口乾紅豆、紅豆粉及細粒,得以加拿大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取代產地證明文件。


貿易局發言人:李副局長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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