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控告先進光侵害商業秘密案,二審判先進光須賠償新台幣 15.22 億元。為期望先進光審慎面對並確保能拿到訴訟賠償金,大立光已對先進光提假執行,並獲地方法院核准。
大立光控告先進光侵害商業祕密案,日前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再次認定先進光電公司和其餘被告確有侵權,專利的申請權及專利權應歸大立光所有,且二審維持一審見解,判決先進光電公司及其餘被告應連帶賠償大立光新台幣 15.22 億元。
大立光公告,已對先進光在上述判賠範圍內假執行,並收到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核發的執行命令。
大立光指出,自案發以來,一直期望先進光能審慎面對並提出有誠意解決方案,但期間先進光未予正視公司善意,甚至在訴訟期間還以包括利用人頭舉發專利等各種方式,規避法律責任。為維護公司權益,於獲悉二審判決後依法進行假執行。
大立光表示,後續自先進光電公司收取的賠償金,計畫投注於相關公益活動,以提升營業祕密保護意識。
先進光也在上午發公告表示,大立光依智慧財產法院准予其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的民事判決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假執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就先進光對於第三人薩摩亞群島商 Excellence Electro-Optical Technology 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債權,於新台幣 15.22 億元及自 102 年 11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利息,及執行費新台幣 1,217 萬 9,765 元範圍內予以扣押。
先進光表示,將對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二審判決不利公司部分,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並將依法定程序聲請免為假執行。先進光表示,目前對公司財務、業務等既定營運狀況尚無重大影響。
(作者:韓婷婷;首圖來源:先進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