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在宣布要合併亞太電後,原先有亞太電小股東喊告亞太電董事會。不過亞太電稍早發出新聞稿表示,股東在亞太電積極說明相關資訊後理解而撤告,僅保留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亞太電也針對這次的合併案有關事項有進一步的說明。
亞太電表示,遠傳及鴻海之間與亞太電有關之股權協議,遠傳、鴻海及亞太電均已依法就各自相關部份進行公告,包括「109 年 9 月 4 日遠傳參與亞太電私募,以每股 10 元取得亞太電 5 億股;遠傳與鴻海簽立股份交換合約,預計由遠傳暫定發行普通股 81,842,616 股交換鴻海精密持有之亞太電股份 527,524,409 股。
亞太電於 110 年 9 月 10 日收足私募股款 50 億元。111 年 2 月 25 日配合亞太電與遠傳簽訂合併契約,遠傳及鴻海簽署之換股協議原約定於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進行股份交換部分暫緩執行,於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合併案合併後,股份交換協議書即為終止。如合併案未經遠傳或亞太電信之董事會及/或股東會決議,或相關主管機關未核准合併案,或遠傳與亞太電信未進行合併,將立即進行原定之股份交換案」,詳細公告內容可依各時間點參考各家公司相關公告資訊。
至於為何亞太電原先僅是與遠傳進行共頻共網合作,最終於轉變成合併;亞太電表示,去年「台台併」(台灣大併台灣之星)是一個起點,台灣電信產業走向整併,未來將是三家多元化內容應用的競爭,合併案是為股東長期考量,亞太與遠傳透過換股方式合併,未來股票仍有價值,也有穩定的股息;若不合併,亞太會經營的很辛苦,必須持續籌措資金,從股東權益來看,合併是有利的。
充分之討論,討論內容包含公司獨立營運將面臨的挑戰、合併談判之過程及合併對股東、客戶、員工之影響、合併契約、獨立專家合理意見書等,共計討論二次、時間達四小時,兩位獨立董事暨委員就完整之揭露內容,十分關注合併與否對公司經營之影響、合併後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員工安置等議題,取得充分說明,且業採取相關查證措施,均認同經營團隊確實為股東爭取最大利益,並一致決議本次併購計畫、交易公平性與合理性,尚屬允當,而於審計委員會通過提請董事會審議。
亞太電董事會以公司現況與未來之營運評估,決議將本合併案提請股東臨時會進行討論決議,在出席率 73.15%,獲得出席股權數 90.66% 贊成而通過,亞太電亦尊重部分股東行使異議權利,與異議股東協商。本公司自始至終均秉持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依企業併購法第 5 條、第 6 條等相關法令與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進行資訊揭露與相關程序。
(首圖來源:亞太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