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若要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尋求救濟,可參考過去納保官輔導成功案例,包括推計課稅引用不當、國稅局舉證不足,及衡量非故意過失責任,這三項最常被引用減輕稅捐罰。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以來,幾個最常被納保官引用的條文,首先就是有關舉證責任的部分,有些個案國稅局可能沒有拿到合格的課稅資料,或符合處罰要件的違章資料,就直接進行課稅,就容易打消不合理的課稅或處罰。
其次則是不當引用推計課稅,黃士洲指出,過去有些稅務爭議案件,是國稅局在拿不到經營資料時,為了推計課稅,直接以企業其他年度的所得資料來推算,然而企業每個年度的收支必然會有波動,納稅人提出救濟,便有機會得到免罰處分。
第三,則是量能課稅及處罰原則,納稅者因過失違反稅法,原則上可以不予處罰;不諳法規而違反,可以按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