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協會:應修證交法予獨董明確權責

新聞媒體 2020-10-31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29日舉辦董監聯誼會,分享最新出版的2019/2020公司治理雙年報,常務理事柯承恩(左起)、張心悌、理事長陳清祥及常務理事黃顯華出席。圖/顏謙隆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29日舉辦董監聯誼會,分享最新出版的2019/2020公司治理雙年報,常務理事柯承恩(左起)、張心悌、理事長陳清祥及常務理事黃顯華出席。圖/顏謙隆

誠美材、大同案等凸顯公司經營權爭奪在今年漸成常態,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心悌29日在公司治理協會演講中指出,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卻因容易當選導致獨立董事成為經營權爭奪兵家必爭之地,實際上現行法制不符合美國法律、法院判決實證等,建議修正證交法第20-1條,將獨立董事財報不實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由「推定過失」責任調整為「過失」責任。

張心悌先分享近期多件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個案,大致可以分類出其董事會成員、動用股東會功能等現象,像誠美材,建台水泥案例,發生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情事,而友訊經營權個案則發生監察人/獨立董事行使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權,至於彰化銀行經營權案則是陷入是否屬於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的爭議,「這些案例最終都在最高法院留下判決,就有其實證研究的意義,畢竟是最高法院說了算」。

透過相同的研究方法,張心悌在「2019/2020台灣公司治理雙年報下冊」,發表「企業財報不實之獨立董事民事責任」研究報告,認為獨立董事已成為經營權爭奪兵家必爭之地,為加強規範,法院可透過實際案例的見解,形塑出獨立董事履行其職責的行為標準,另一方面則是參考國外的實務運作,如美國證管會的其他執行權限,包括禁止擔任董事之命令(bar order)與公開羞辱(public shaming),以增加對獨立董事(及董事)的制裁手段等,而最適作法則日是修正證交法第20-1條,將獨立董事財報不實的民事責任,由「推定過失」責任調整為「過失」責任。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表示,為針對台灣推動公司治理時所面臨的一些重大議題和挑戰加以深入探討,兩位前理事長柯承恩及劉文正規劃「台灣公司治理雙年報」,上冊已於去年發行,內容針對公司治理實務及發展狀況進行調查分析討論,下冊本月出版,由法學專家針對經營判斷法則、企業財報不實之獨立董事民事責任、最高法院公司治理重要判決分析,以及明年即將成立商業法院等相關議題進行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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