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建工程等勞務承攬合約當中,可能會出現一式二份,由立約雙方各執一份的情形,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此種合約模式當中,立約雙方都負有納稅義務,二份合約都須貼用足額的印花稅票,以免經查核違規挨罰。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目前只針對特定契據憑證課徵,其中承攬合約的部分,適用的項目包括承包各種工程、印刷合學及代理加工契據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人貼用印花稅票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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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指出,近期接到廠商詢問,他們與客戶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時,該合約採一式二份,簽訂後由立約雙方各執一份,不清楚究竟是何方應負責貼用印花稅。
官員表示,這種情況其實在印花稅法第12條當中有提到,如果同一憑證須具備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時,因為各方所執均屬正本,所以依照印花稅法要求,每一份都要各別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