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謂的社會福利事業,是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其中包含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受贈土地如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社福機構,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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