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在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者,該所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就各期應納稅款,應注意各期繳納時限,並提醒務請如期繳納,以免發生逾期繳納逕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的憾事。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國稅,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業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惟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限10日全部繳清。
該所提醒,請已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鄭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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