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本次立法最大精神,就是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基本上,我國現行的職業災害給付相關規定,都是置於《勞工保險條例》之下,因此四人以下企業的勞工,若要加入職災保險,就須加入職業工會。
本次立法值得稱許之處,就是將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後,將四人以下企業勞工強制納保,當然讓職災保險保障擴大;此外,立法除建立職災保險機制,也建立職災預防、職災後職能重建的機制,以及給付行政程序、金額,也比以往對勞工更有利。
雖然說有部分雇主可能擔心保險費率會提高,但本次立法不只有利勞工,實務上職災保險費率,是真的、真的很低,就算提高,也不會提高雇主多少負擔,對雇主來說,也有以下這項很大的好處。
職業災害保障有兩種,一是目前透過「勞保條例」的職災給付,或是之後透過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另一個就是《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對於職災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無論雇主有無過失都要負起補償責任。
根據現行規定,並非所有企業都有替勞工加保,如四人以下企業沒強制納保,若不幸勞工發生職災,假設總共要賠300萬元,勞工職災給付本來可幫雇主抵充其中150萬元,雇主自己只要再出150萬元,但若沒加保,雇主就得自行賠償全部金額。
因此,本次立法將四人以下企業的勞工也納入保障,讓這些過去面臨職災,可能得自己負擔全部賠償的雇主,在立法後,就藉職災保險協助負擔部分補償,因此當微型、小型企業面臨職災時,雇主反而多一個保障。
然本次立法有一個小遺憾,就是立法仍未跳脫要由雇主替勞工加保的框架。時下就業型態多元,很多工作者並無雇主,他們其實可能願意繳職災保費,但根據本次立法,他們若要加入職災保險,仍得透過職業工會,因此一定要繳勞保費。
不過勞保並不允許這些工作者,以部分工時型態加保,而是不論工作時間長短,都須是全時加保,對於平台工作者、藝術工作者等,相對保費負擔會比較重,可能導致他們加入職災保險意願比較低。
此外,本次立法所提到的「自然人」,是指自然人「雇主」,而時下許多斜槓族、平台工作者,本身不一定是老闆,雖其工作時間沒有很長,但這段時間內仍可能發生職災,但上述這扇門沒打開,這一點有些遺憾。
整體來說,我仍肯定本次立法,對勞工、雇主、政府三方是三贏。立法除了擴大保障範圍,使勞工更易獲得相關保障,且一改目前「勞保條例」僅規定職災給付,職災預防、職能重建都得另編經費執行,有時無法做得很落實的狀況。
待未來立法通過,有了職災前的預防,職災後的職災給付,及後來協助勞工重返職場的職能重建,有別於以往各項機制散見於不同法規,能更連貫地建立起一套完整機制,且還為預防職災、職能重建,提供更穩定的財源。
(本文由中國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副教授辛炳隆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