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108年8月15日上路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施行期間至110年8月14日屆滿,符合條件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請加快腳步在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分局說明,本條例是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制定,施行期間僅2年,目前實施已逾1年,隨著第1年優惠稅率截止,自109年8月15日起之第2年(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如於期限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仍有優惠稅率10%可適用。
此外,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匯回資金如從事實質投資,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經依規定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只有5%。
最後,該分局特別呼籲,在境外(含大陸地區)仍留有大筆資金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儘快評估適用優惠稅率的可行性,回臺灣投資產業、增加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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