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千萬遺產卻要繳稅5千萬!專家教遺產稅如何計算及該不該拋棄繼承

新聞媒體 2024-12-09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 文/陳瑀莘
遺產稅示意圖。 遺產稅示意圖。
記者陳正興/攝影
 

日前媒體報導6歲私生女繼承一千多萬遺產(實際上是三千多萬遺產,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一千多萬),卻要繳五千多萬遺產稅,女童媽媽覺得不合理,從複查,訴願,到行政訴訟都敗訴,最後向憲法法庭申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繼承人該繳的稅或負擔的債務,沒有訂上限,將嚴重減損繼承人的遺產經濟價值,違反了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在成功釋憲後,全案將回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續行審理,財政部則需在兩年內就遺產稅第15條1項修法。

相信大家都很訝異,為甚麼遺產稅會比遺產還多?那釋憲成功之後,女童的遺產稅還繳不繳?

網路上將此案件定位為大老婆的逆襲,本文暫不討論此案件是否為有目的的操作,我們單純來探討國人身故時,國稅局是如何核算該繳多少遺產稅的?

如何計算該繳多少遺產稅?

當被繼承人身故時,要計算需繳多少遺產稅就要先算出遺產總額:

遺產總額=死時遺產+擬制遺產

死時遺產就是被繼承人身故時名下的所有財產價值,這個是大家可以理解的。可是甚麼是擬制遺產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另外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擬制遺產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1. 時間限制: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2. 對象限制:贈與財產給配偶及民法1138條的繼承人與繼承人的配偶。

為何遺產稅會高於可繼承的遺產?

只要是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或民法1138條4個順序繼承人或他們的配偶,雖然被繼承人身故時,贈與出去的財產已經不在被繼承人的名下,但是這些贈與出去的財產因為是擬制遺產,還是要加入遺產總額內來計算遺產稅。

舉例來說:某甲在111年11月1號贈與4000 萬現金及股票給配偶(配偶贈與免贈與稅),又在112年12月1號贈與一間價值1000萬的房子給兒媳婦(贈與當年因為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所以當年要繳贈與稅),某甲在113年5月1日身故,身故時名下的財產價值只有50萬,但是因為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4000萬,及送給兒媳婦價值1000萬的房子都算是擬制遺產,所以這5000萬要加入遺產總額。

因此某甲身故後:遺產總額=50萬+5000萬=5050萬

減除掉免稅額扣除額後應繳納的遺產稅約200多萬。某甲身故後因為要把擬制遺產加回去計算遺產稅,就會出現死時遺產只有50萬,遺產稅卻高達200多萬的狀況。

只要是死亡前贈與出去的財產都是擬制遺產嗎?

如果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外甥或慈善機構財產,會不會也算入擬制遺產呢?答案是不會的。那為甚麼針對特定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還要被追回來算遺產稅呢?死亡前兩年內把財產贈與給繼承人(贈與給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在實質意義上,跟贈與法定繼承人是一樣的),實質上就像是提前分家產的效果,為了避免民眾在死亡前透過大量贈與財產來降低遺產稅,而造成稅基流失、租稅不公,所以稅法才會規定擬制遺產要加回去計算應納的遺產稅。至於贈與給配偶、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外的人財產,就是單純的贈與行為,並不是提前分配家產給繼承人,與規避遺產稅無關,所以無論是身故前多久的贈與,都不需要納入擬制遺產來計算遺產稅。

釋憲成功之後,女童要繳多少遺產稅?

為什麼女童繼承課稅遺產淨額一千多萬,卻要繳五千多萬遺產稅?原來是生父死亡前一年贈與3億多元的資產給現任配偶,贈與出去的3億多財產因為屬擬制遺產,所以要併入遺產課稅,因此遺產稅才會高達5千多萬。原本女童生父的5千多萬遺產稅應該是由元配、兩名子女及女童共4個繼承人按繼承比例分攤,共同繳納遺產稅,而且應該是元配負擔大部分的遺產稅。但是因為生父死亡後現任配偶及兩名子女都拋棄繼承,因此女童成為唯一繼承人,須獨力負擔遺產稅。

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女童與元配的兩名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為女童原本就是繼承人,元配及兩名子女拋棄繼承的時候,按照規定是不需要通知女童的。報導中我們並不清楚女童的媽媽是否知道元配及兩名子女拋棄繼承?因此女童會成為唯一繼承人有兩種可能:

1. 女童與生父家庭並不和睦,平日與元配及兄弟姊妹甚少或不互相往來,所以元配及兩名子女拋棄繼承,女童的媽媽並不知情。

2. 女童的媽媽知道元配跟兩名子女拋棄繼承,但是女童媽媽認為女童的生父名下有資產,應該沒有負債,完全沒有懷疑對方拋棄繼承的原因是什麼?所以不認為繼承會有什麼問題。

不過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實際上女童不會繳不起稅,只是可能繼承不到什麼遺產。因為遺產稅課徵以繼承的遺產為限,並不會執行到繼承人自己名下的財產。

因為女童媽媽覺得不公平提出釋憲,憲法法庭也判定違憲,官員指出,遵照憲法法庭判決,將依比例開徵稅單。初步估計,女童應繳遺產稅將由5000多萬,減為620多萬。

不清楚過世家人資產負債、贈與情況?3管道查詢

現代人到外地求學就業、結婚成家等,是相當常見的事情,與往生親人未同住的情形極為普遍,平日聯繫沒有太頻繁,甚至感情疏遠少有聯繫的案例更是不少,一旦遭遇親人往生,首先面臨到的就是不清楚被繼承人究竟有哪些遺產的困境,有沒有可能也發生像女童繼承後遺產稅高於繼承資產,或者負債大於資產的結果?雖然遺產稅是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債也是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如果能事先掌握資料,是不是就可以提早思考要如何因應,而省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目前財政部提供以下的管道,便利繼承人查詢往生親人的財產資料,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

(一) 臨櫃查詢:繼承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二) 憑證查詢: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可以使用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之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三) 查詢碼查詢:繼承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核發「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並以該查詢碼搭配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及查詢碼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之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提出申請後,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範圍包含:

(一)不動產資料: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之地價稅、房屋稅稅籍資料。

(二)汽車資料:交通管理機關提供之車籍登記資料。

(三)投資資料: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具之投資人明細表歸戶資料。

(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國稅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資料。

(五)死亡前二年內所得資料(不包括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申報之各式憑單或國稅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資料。

(六)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資料: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之土地及房屋交易資料。

(七)國稅欠稅資料。

(八)金融遺產資料:包含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金融機構貸款與信用卡債務等。

不過繼承人查詢的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僅供申報遺產稅時參考之用,如果被繼承人還有其他財產,還是要依法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有短報或漏報的情況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罰。

事前做好準備 財產繼承不踩雷

遺產稅的申報對於許多人來說可能是一個陌生的領域,但是遵守相關規定並適時查詢所需資料,透過正確的財產清冊,才能清楚亡故親人有多少遺產、負債、要繳多少遺產稅,確保遺產稅的計算和申報的準確性,繼承人們若能討論溝通,也能共同決定要如何繼承、如何繳稅?若繼承人們平日不互相往來,自己也能事先沙盤推演一番,再決定要如何應對。

女童遺產稅大於可繼承遺產的案件,女童媽媽前後歷經了8年的抗爭,雖然成功申請釋憲,而將遺產稅降到620多萬,但過程卻相當辛苦波折。目前大法官給財政部兩年的時間修遺產及贈與稅法,在還沒有修法通過前,如果親人身故,就還適用目前的法條規定。所以清楚目前稅制規定,善用財政部提供的查詢管道,若事情發生,可以在一開始就充分掌握資訊,若需拋棄繼承也可及時提出申請,才不會申報後結果與原本預期不同,還要曠日廢時與國稅局周旋,勞心又勞力,寧可事先掌握完整資訊,讓繼承事件平安和平落幕。

作者:陳瑀莘

CFP®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大專盃財富管理競賽輔導顧問暨專案講師

榮獲2013保險信望愛獎優選最佳專業顧問獎

作者:陳瑀莘 作者:陳瑀莘

(責任編輯:葉姿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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