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支出得列為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項目

稅務會審 2021-05-27

為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提升研發人員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如有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之投資抵減,得將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項目之一。

該局說明,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研發投抵辦法)增訂第8條之1規定,前揭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其範圍包含: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例如:租稅減免第A10-1頁及A15-2頁等)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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