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商在臺分公司代總公司提供境內勞務之課稅釋疑
主旨:新加坡總公司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隊)簽訂勞務採購契約,相關技術服務委由我國境內之分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分公司)提供,其統一發票開立疑義。說明:二、新加坡總公司與空勤總隊簽訂勞務採購契約,並由臺灣分公司執行勞務契約內容,依財政部75年9月23日台財稅第7522795號函釋規定,由臺灣分公司按新加坡總公司與空勤總隊簽訂勞務採購契約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予空勤總隊,免再開立統一發票予新加坡總公司。(財政部賦稅署105/12/12臺稅消費字第105046527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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