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以免受罰

稅務會審 2025-02-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大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

該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至大平台存證,並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相關規定可至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銷售稅股 成詩瑢
電話:(05)7820249轉306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