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並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PFI),樂見政府朝向國際趨勢規劃修法,PFI機制重點在於取得的服務品質,在效益面評估上,應不僅限於財政效益,對於挹注公益所帶來的非財政效益,也應該受到重視。
促參法是在2000年公布施行,回顧20多年來的歷程,一開始促參法主管機關是在行政院工程會,後來才轉到財政部促參司,立法以來,政府曾邀請世界上執行促參的國家,包括英國、德國、日本等分享辦理促參相關經驗。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國外與國內執行促參時,在基本概念上就有很大的不同,我國在促參設計上,常見的BOT(興建營運移轉)、ROT(重建營運移轉)等模式,概念上是以取得資產為主,但英、日等國都比較是以取得「服務」為核心價值。
也因為基本邏輯的不同,執行上就會有許多差異,例如台灣在執行促參時,可能更重視資產所有權,強調規格、規範,對於品質雖然也有一定要求,但相較於國外仍有落差。
過去曾有國營事業向事務所求助,因為他們發現,政府採購時採用最低價標,雖然買到最便宜的公共建設,但後續維護管理上可能要付出更高代價,當時也組成了國際顧問團隊分析,嘗試找出方法,有沒有可能從一開始採購到後續維護保養,統包給同一廠商負責。然而當時經過一、兩年研究,由於這樣的作法與政府習慣的採購模式不符,加上時程會拉長,最後這項建議只能胎死腹中,這是發生在將近20年前的真實案例。
回過頭來看,政府今天開始思考修正促參法,希望納入政府有償付費取得公共服務,重點是我們要取得什麼?應該是服務品質,而在效益方面,應不只限於財政效益,也應考慮非財政效益。
至於PFI的適用範圍,各界都有基本共識,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絕對不是包山包海,不能所有案件都走PFI,財政部修法草案也強調會審慎評估,符合必要性、優先性、迫切性等要件之案件才能適用,這也符合政府中長期計畫審核原則,且條件更嚴格。
若以國外經驗來看,英國對於執行PFI曾得出一項結論,認為PFI不適合用在科技快速輪動的案件,避免因為技術日新月異,導致效果受到影響。
不過時代變遷下,現代廠商的思維也不同了。最近在參訪地方政府推動智慧停車柱計畫時,曾有專家學者問廠商,如果未來技術變化快速,計畫趕不上變化,已投入的成本怎麼辦?
廠商很快地告訴現場專家學者,「請放心!我們早就準備好了!」未來智慧停車柱馬上會跟電動車充電器結合,停車同時還能充電,從這個例子就能發現,廠商因應科技變動的速度非常快,早就在超前部署了。
外界對於財政紀律方面疑慮,認為可能變成潛在負債,其實,PFI如果是政府簽約承諾給付、有償取得公共服務,這已經是「既有負債」,絕對會顯現在主計財政資料,確保未來財務面都是在可控管範圍內。
(本文由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寶玲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