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稅務會審 2022-09-1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自行出售或被法院拍賣,也不論有無所得或損失,都要在房地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說明,房地交易日的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且此種情形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之一,若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可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日前查得張君於109年8月5日取得A土地,後來因無力清償債務,A土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陳君於110年11月22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依所得稅法規定,張君應自110年11月23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2月22日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但張君卻未依限辦理,經該局查獲後,核定有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除對張君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經法院拍賣的房地,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因此,原所有權人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縱使無所得或虧損,亦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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