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於114年度去世,子女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女繼承者,遺產稅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為未成年人,尚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是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金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另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若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93萬元,但上開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拋棄繼承,則不能列報該特別扣除額。民眾想要拋棄繼承而由其未成年子女繼承,必須注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莫計算錯誤影響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2日死亡時,遺留2位成年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另乙君及丙君各有1子A君(成年)及B君(15歲),該局分別就乙君及丙君繼承或拋棄繼承,由其子繼承等不同情況,說明遺產稅扣除額如下:
(一)乙君及丙君繼承
乙君及丙君2位繼承人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56萬元×2人),又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可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805萬元(112萬元+693萬元)。
(二)丙君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丙君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將全部歸屬繼承人乙君,故僅可列報乙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並加計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749萬元(56萬元+693萬元)。
(三)乙君及丙君皆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孫子A君及B君(未成年)繼承,此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原來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可扣除之金額112萬元為限,且因乙君已拋棄繼承,其專屬身心障礙扣除額亦無法扣除,在此情況下,總計扣除額為112萬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拋棄繼承前,應審慎評估民法及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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