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金控法第45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交易必須經由董事會的「重度決議」(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通過)才能過關,已造成金控旗下包括銀行、證券、資產管理等子公司的跨子公司合作推展的困擾,金控業者已準備透過管道向金管會爭取修法空間。
金控業者指出,目前國內大多數的金控,對於旗下銀行、證券等子公司都是100%持股,尤其公股金控,除合庫與法巴合資成立的合庫人壽,其他金控旗下子公司都是100%持股;至於民營金控,僅有少部分金控旗下部分子公司,金控的持股未達100%,因此使得絕大多數的金控旗下子公司已形同金控內部的一個「部門」,但這些子公司在進行合作時,卻仍得死守現行金控法第45條規定,要召開董事會作重度決議後才能放行這些跨子公司的合作,令業者覺得不堪其擾。
甚至在證交所網站中各上市金控發出的公告,與此有關的,可說將近一半之多,金控業者指出,資源浪費在這類會議的程度由此可見。
不具名金控業者說明,其中以辦公室承租、不良資產買賣及銀行發行債券委託證券承銷等業務合作時最為常見;尤其是公股金控,明明幾乎清一色都是由金控100%持有的子公司,但這種類似於跨部門間的合作還要特別召開一次董事會,且還要重度決議才能通過,無形中已造成時間或是文書作業的浪費。
因此已有金控業者建議,金管會應可仿照美國最新法令規定:「對於金融集團母公司與其持股在80%以上的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或是共同被一母公司控制80%以上的兄弟公司間的交易,允許其豁免關係人交易規範中關於量和擔保品的限制」,來進行相關的修法,將金控法第45條的利害關係人範圍增加但書,將金控與其100%持有的子公司,或是100%持有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排除在外,以提升金控及跨子公司合作的經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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