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用者,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以自己住家使用之房屋,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登記場所,而實際交易均於網路平台完成者,仍可以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倘若網路銷售貨物及勞務都是在網路平台完成交易,且登記營業場所的房屋沒有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營業相關使用者,仍然可以經民眾申請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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