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的情形,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將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繳納稅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接獲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納稅額120,000元,甲君不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經國稅局維持原核定,甲君對於該復查決定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甲君因該筆應納稅額尚未繳納,為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原本必須先繳納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即60,000元,依修正後的規定計算,只要先繳納稅額的三分之一,即40,000元(120,000元× 1/3=40,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規定繕具訴願書載明相關資料(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稅務行政/訴願書項下下載使用,或就近向本局及各分局、稽徵所索取)提起訴願,該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若未繳納,應先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吳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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