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提供適時的經濟補償,「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於110年4月27日修正發布擴大納保對象及提高傷害給付金額,並定自110年5月1日起施行。
為確保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之經濟安全,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擴大納保對象,增列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工作(下稱區域從農)之國民,得自願參加農職保。
又為提高被保險人給付權益,本次修法將傷害給付分為「一般傷害給付」及「增給傷害給付」,農民選擇參加「增給傷害給付」者,其保險費較一般傷害給付每月加收新台幣8元(其中被保險人自付5元,政府補助3元) ;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增給傷害給付金額為一般傷害給付金額之2倍。自110年5月1日起參加農職保者,可選擇參加「一般」或「增給」傷害給付;已參加農職保者,可於每年5月或11月填具申請書向農會提出申請調整,其調整自農會通知勞保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同月份申請次數,以1次為限。
勞保局提醒,以區域性從農之國民加農職保仍應以實際從事農業為其職業,故排除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而以區域從農身分參加農職保後,如再參加前述其他社會保險時,也應自農職保退保。
農民朋友如有相關疑問,可以向投保農會或勞保局(02-2396-1266轉分機2317)洽詢,確保農民朋友農職保資格及權益,保障從農工作安全。
- 業務單位: 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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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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