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及營養食品銷售應依法登記課稅

最新法令 2021-06-18
二、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營養諮詢機構,執行同法第12條規定業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三、營養諮詢機構如另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屬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95/07/04台稅一發字第095045260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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