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應於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2千元為限。
該分局說明,審核申請案件時常見機器型號、機器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填寫不完整或填寫錯誤等情形,需另行通知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據以釐正,恐增加審核時間致延緩退稅時程。因此該分局特別提醒申請人,於申請時請一併檢附載有機器型號及製造號碼(機器號碼、產品身分證NO.)之產品保固書影本,以利審核人員查對,加速退稅案件審理進度。另建議提供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使用直撥退稅,便利又安全。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張雅茹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