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如果遇到應收帳款或欠款收不回來,例如對方倒閉、逃跑、聲請破產、重整、和解,或欠款已拖過兩年還未收到本金或利息,就可認列呆帳損失,但須注意,不同情況要準備的證明文件並不相同,若未按規定準備,可能會遭補稅或調整稅額。
國稅局說明,像是債務人因倒閉或逃跑無法還款的情況,企業應到郵局申請「無法送達」的存證信函來證明;假如雙方和解,則須提供法院和解紀錄或裁定書,若是經由商業會或工業會和解,則須提供相關紀錄。
如果債務人已經被法院宣告破產或依法進行重整,企業須提供法院裁定書作為證明;若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確認對方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根本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就要提供法院所發的債權憑證;如果債務人是在國外依當地法律清算,還須提供當地清算證明文件,並加上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相關機構的驗證文件。
至於逾期超過兩年的欠款,國稅局提醒,可以準備郵局開的「已送達」存證函、被退回的「拒收」存證函,或者法律追討的相關證明,例如聲請支付命令、申請強制執行或提出訴訟文件,來證明已經催收但沒成功。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400萬元呆帳損失,其中100萬是拖延超過兩年的應收帳款,依規定,甲公司應提供郵局開的「已送達」存證函來證明,但公司只寄存證信函,卻沒取得送達的證明文件,結果這筆呆帳被剔除,還被要求補繳稅款。
國稅局提醒,企業處理呆帳損失時,一定要注意原因並準備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若未按規定提供資料,可能會被調整呆帳金額,甚至補稅,影響企業權益。
國稅局建議,企業應多留意相關規定,遇到呆帳問題時,先確認需要哪些證明文件,按規定準備好,避免影響財務狀況與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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