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今(17)日召開央行理監事會,在會後記者會參考資料裡有一份名為「澄清稿」的報告,內容是澄清三位央行理事等合著新書「致富的特權:二十年來我們為央行政策付出的代價」的部分內容,過去非常罕見。
該篇報告指出,今年4月坊間出版一本書,該書對央行換匯交易列帳及外部審計等事項諸多不實指陳,特澄清如下:
(一)該書第115頁及116頁指陳:「隱藏的巨額外匯存底」
1.該書第115頁:「2020年3月中,央行在對立法院進行的業務報告中,首度揭露台灣央行截至2020年2月底,總共擁有6,259億美元的外幣資產(其中的50億美元是黃金資產),也就是說,扣掉官方公告的4,800億美元外匯存底之外,還有約1,400億美元的資產,是過往沒有計入外匯存底內的…」。
2.該書第116頁:「根據台灣央行的書面報告,這沒有計入外匯存底的1,400億美元中,數額最大的是991億美元的『換匯交易之外幣部位』,其次是328億美元的『存放國內銀行業之外幣』,還有61億美元的『對本國銀行外幣拆款』」。
澄清說明:
1.該書將央行揭露「外幣流動性」統計金額,誤認為「外幣資產」
(1)2020年3月12日,央行對立法院財委會業務報告第32頁所揭露當年2月底之外幣流動性為6,259億美元,係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之「國際準備與外幣流動性資料範本」(Data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簡稱IRFCL範本)所統計之央行外幣流動性,並非該書所謂之「外幣資產」。
(2)依據IRFCL範本,「外幣流動性」主要是反映央行未來一年內可動用的外幣資金,涵蓋的項目包括:(1)外匯存底、(2)黃金、(3)其他外幣資產、及(4)一年內到期的外幣現金淨流量。惟計入外幣流動性統計之項目,未必全部符合會計準則之外幣資產定義,如:換匯交易之待交割「應收遠匯款」並不符合會計準則「資產」之定義(會計處理詳見第34頁),但屬外幣流動性項目。
2.外匯存底為統計央行對「非居住民」之外幣債權金額,該書所提1,400億美元,主要係屬央行對居住民之外幣債權,爰不計入外匯存底統計,但列入央行外幣流動性統計資料,央行並無隱藏的巨額外匯存底
(1)依據IMF定義,外匯存底是統計一國央行對「非居住民」之外幣債權,可用來表彰一國國際支付能力,對「居住民」之外幣債權非屬外匯存底統計之範疇。
(2)2020年2月底,央行991億美元的「換匯交易之外幣部位」、328億美元的「存放國內銀行業之外幣」,以及61億美元的「對本國銀行外幣拆款」,均屬對「居住民」之外幣債權,不符合外匯存底定義,爰不計入外匯存底統計,但列入央行外幣流動性統計之「一年內到期的外幣淨現金流量」或「其他外幣資產」項目,央行並無隱藏的巨額外匯存底。
• 央行理監事會會後記者會參考資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