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積極推動綠色能源發展,而再生能源發電尤以離岸風電為關鍵的發展項目,故勞動部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放寬台電從事離岸風電海事工程者的7休1限制,但因風場興建或運作維護期間,從業人員受限天候、海象及作業安全規範等因素,時有無法盡依預定時間出勤等情事,為考量產業特殊性,勞動部再於109年9月10日放寬離岸及陸域風場之興建與運作維護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下稱本條文)的責任制,並公告勞動條3字第1090130808B號,訂定:「核定離岸風場及陸域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為本條文之工作者,自即日生效」。此次將離岸風場從業人員納入本條文指定適用工作者,申請責任制後可由勞資雙方協商集中工時,無須頻繁地往返通勤,有利海上作業時間等安排。
所謂「責任制」係依本條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惟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本條文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依本條文規定適用之工作者,勞資雙方必須以書面約定,且經事業單位所屬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核備,完成行政程序後才算依法適用。另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2條規定,雇主依本條文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本次公告將離岸風場從業人員適用責任制後,除了放寬7休1的限制以外,同時也放寬單日正常工時、最長工時等限制,彈性的工時不僅有利相關工作的進行,且能降低因頻繁搭船而影響人員安全及身心健康等問題。
在此提醒,適用本條文之相關產業者,勞工縱使屬於經核定為責任制規定工作者,但雇主未曾將所有勞雇間的約定以書面報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不得主張排除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之限制,符合適用條件之相關產業別忘了自身權益,請記得申請且注意相關規範之適用。(本文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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