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平板玻璃課徵貨物稅之規定

稅務會審 2022-12-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平板玻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依貨物稅條例徵收貨物稅。而所謂平板玻璃係指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依規定從價徵收10%貨物稅。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據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其租稅優惠期間原為106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惟為賡續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及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行政院已核定此項租稅優惠期間延長5年至116年11月23日。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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