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提供電子帳簿資料,達到無紙化目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若以網路平台上傳或用儲存媒體提供電子帳簿資料,可享有免再提供憑證、漏稅額較低者可豁免選案查核、專人協助稅制實務問題等三大租稅獎勵。
官員指出,除了採用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及清算申報等企業必須適用選案查核外,其他企業只要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如期在網路平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上傳或以光碟、隨身碟等儲存媒體遞送電子帳簿與表單者,皆可享受三大租稅獎勵,包括豁免選案查核。
電子帳簿包括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簿、進銷貨簿等;表單則涵蓋產品產銷存、期末存貨明細表等,依各行業不同而定。
若達到國稅局要求,企業所享受的租稅獎勵包括不用再提供會計傳票憑證(有異常審核項目者例外)、專人窗口協助解決稅務實務問題。最重要的是,若當年度企業短漏報的營所稅額低於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低於5%,形同短漏報情節輕微,可採用書面審核,連續兩年可豁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然而,官員指出,如果企業當年度遭國稅局調整所得達100萬元以上(申報疏失較嚴重者)、遭他人檢舉、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國稅局將取消其豁免選案查核的租稅獎勵。
舉例來說,新北市有一家公司專門從事買賣進口貨品,非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在申報109年度營所稅時,國稅局通知該公司提示帳簿憑證供核,該公司於通知提示期限前於網路平台上傳公司日記帳簿、總分類帳及存貨明細帳電子檔案等。
經過查核後,北區國稅局認定該公司無短漏報情況,且無他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情況,可列為營所稅申報高度法遵類型,為稅務風險較低者,因此國稅局也核准該公司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營所稅選案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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