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開發票要照合約走

新聞媒體 2021-01-14

營建工程承包商須留意,北區國稅局表示,就算遇到發包客戶拖欠款項的情形,但對於承包商而言,還是要在工程合約所載的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而不是等到業主付款才開,否則可能會遭到補稅處罰。

官員表示,稅法上針對「包作業營業人」有特別的定義,舉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或是建築物油漆粉刷工程等,以自備材料施作工程,或由發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就是稅法上所稱包作業營業人,此類營業人在開立發票時,有特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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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當中的「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官員指出,這類營業人簽訂工程合約後,必須在合約上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所以即使發包方拖欠,導致尚未收到貨款,仍應依法在合約規範期限內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建設公司營所稅申報案,官員表示,該公司於2018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店鋪新建工程,目前已經完工並驗收,但發包方沒有在合約期限給付工程款,建商認為未收款錢,都不用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被國稅局追繳營業稅並加罰。

官員表示,如果承包商真的遇到惡質客戶,遲遲拿不到款項,有二類救濟方式:若是因客戶倒閉、逃匿或破產等各類情形宣告,導致收不回部分或全部應收款,可於拿到相關證明文件翌日起算十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營業稅;若是客戶本身無故拖欠逾期二年以上,經催收未能收取,可在十年內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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