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傅沁怡
企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有排他條款。財政部提醒,企業申請相關抵減後,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不得再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的所得稅優惠,公司應擇一提出申請,並向國稅局申報。
為了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台灣產業在全球供應鏈的地位,政府訂定「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對在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於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提供租稅優惠。
企業若符合條件,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至於兩者合併適用或是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指出,企業申請適用該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再於結算申報時送所在地區國稅局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至於相關適用條件,財政部說明,一是同一課稅年度內研究發展費用達新台幣60億元;二是同一課稅年度內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例達6%;三是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四是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