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參加活動中獎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稅務會審 2020-12-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對於中獎獎金或獎品是否需要課稅常有疑問。最近就接到臺南許小姐來電詢問,她參加國稅局的宣導活動抽中價值新臺幣3萬元的手機1支,該中獎所得是否需要課稅?
該局說明,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外,一般機會中獎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且個人於領取獎項時,給獎單位會按給付全額扣繳10%稅款,而該扣繳稅款個人可自申報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另外中獎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該局補充,許小姐參加國稅局宣導活動之中獎手機(手機購入金額為30,000元),因非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依規定許小姐應就獎品價值30,000元之10%先繳納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10%=3,000元),並於隔年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中獎所得30,000元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再自應納稅額中減除3,000元。
國稅局提醒,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林股長06-2223111分機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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