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綜所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原則

稅務會審 2025-02-28

租屋族們!今(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要特別注意,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而且扣除金額也從12萬元增加到18萬元,也就是符合租金扣除規定的租屋族,今年報稅時選擇標準扣除額,還能同時申報租金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租屋族要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於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外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該局指出,財政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政策意旨: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南區國稅局提醒今年5月報稅,如果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房屋,但符合「非自有房屋」規定,而在境內租屋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列報租金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除應檢附租約、支付證明及戶籍登記或自住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並須檢附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證明供國稅局核認。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李組長  06-2223111轉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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