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企業如果運用自行研發的智財權轉讓或授權,可享有研發投抵兩倍減除優惠、且智財權入股還可享有緩課稅優惠,可以等到實際轉讓或撥轉再按照轉讓時價或取得時價擇低計稅,增加人才留任誘因。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流通及應用,《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只要企業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的智慧財產權、獲得收益,可依照當年度智財權研發支出金額200%限度內減除營所稅。
不過,官員也提醒,雖然智財權研發支出可加倍抵稅,但考量到重複優惠情況,財政部也在辦法中規定,智財權投抵跟研發支出投抵只能擇一適用,不能併行適用。他建議,公司可以自行規劃,像是特定年度專門研發智財權,當年度加倍減除,而其他年度則運用研發投抵,可分年享受減稅效益。
此外,也提供智財權入股緩課優惠,如果企業、有限合夥事業將自行研發智財權授權或直接賣給其他公司、交換股份,即可選擇當年度課徵或是延後至實際轉讓或撥轉再課稅,但只要選定後則無法變更。
若為當年度課稅,則新創公司收入為取得的證券總價值;若選擇緩課,必須持有該股票兩年以上,再依照轉讓價或取得價擇低計算所得稅。
舉例來說,新創公司研發出一項智財權,受到大公司青睞,因此大公司與新創公司簽署授權合約,大公司以1千張股票(每股市價90元)購買該項智財權使用權限,等於大公司用價值9千萬元的證券買下該項智財權合法使用權。
新創公司若選擇當年度課稅,則該年必須認列9千萬元的收入,按照現行營所稅率20%計算,稅負即為1,800萬元。
若新創公司手上現金流不足,可採緩課方式,等未來賣出再來計稅,假設該公司股價後來漲到每股100元、新創公司再賣掉,證券轉讓價值等於是1億元,但新創公司可選擇取得時價或轉讓時價擇低課稅,所以還是採取得時價計稅,認列收入9千萬元、達到節稅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