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逢春節連續假期,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0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期限,依規定展延至110年2月17日(星期三)(亦即需110年2月17日前申報),如有應補繳稅額於110年2月19日(星期五)24時前繳納,無須加徵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於110年2月申報110年1月營業稅時,如有任何營業稅電子申報問題,請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 聯絡人:許偉仁科長 聯絡電話:(07)7169181
撰稿人:楊政達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