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釋字798號解釋,財政部今(27)日宣布廢止相關解釋令。自去年12月31日起,隸屬於同一法人的個別社福機構,免牌照稅車輛可各別計算,但個別機構仍以同一行政區內三輛為限,財政部初步盤點,包括未確定案件、過去否准案件等,約有12個社福團體、共24輛車受惠。
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免牌照稅車輛以三輛為限。但財政部在2003年、2016年分別透過解釋令,針對這項租稅優惠加以限制,認定若各別機構隸屬於同一個法人,則同個法人僅限三輛,不能以各別機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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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出現個案,同屬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的彰化縣私立聖家啟智中心、聖智啟智中心、台灣省私立慈愛教養院,各自擁有兩輛小客貨車、兩輛小客貨車與一輛小客車、兩輛小客車,合計共七輛,分別向彰化縣稅務局申請免徵牌照稅,卻遭否准,於是三社福機構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皆遭駁,在2017年聲請釋憲。
司法院去年底宣告財政部2003年、2016年兩解釋令違憲,認為這項規定等於是限縮母法提供的租稅優惠,賦稅署在一個月內迅速做出回應,將所涉解釋令正式廢止,並自去年12月31日生效。
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表示,過去被稽徵機關否准案件,若尚未確定者,可自原申請日起免徵;已確定者,則稽徵機關會主動輔導納稅人提出申請,若符合規定,就可自申請日起免徵牌照稅。
經過各地方稽徵機關盤點,合計約有12個社福機構因此受惠,受惠車輛共計24輛。
至於放寬規定是否會形成避稅空間?樓美鐘表示,牌照稅法明確規定,須是已立案的社福團體和機構使用,且須經過社政機關證明,不至於會因為放寬造成租稅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