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善盡申報義務

新聞媒體 2021-01-13

本報資料照片
本報資料照片

境外資金專法實施帶動大批資金回台,參與各方應留意每年1月底的申報義務,就受理資金的銀行端而言,應向國稅局申報匯回資金專戶的管理及運用情形;對於匯回資金的台商而言,若已申請實質投資計畫獲准,則應於1月底前,向經濟部報備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2019年8月15日施行,去年國稅局收到了非常多境外資金回台申請案,統計截至去年12月14日為止,核准件數已破千件,金額更達新台幣2,257億元,許多案件都是在去年7月、8月左右提出申請。

推薦

面對如此大量的列管案件,官員表示,對於受理銀行而言,馬上就要面臨新一年度的列管帳戶申報作業,專法要求,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日起,於每年1月底前透過公文函,向客戶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各專戶的管理運用情形。

官員表示,銀行須申報的帳戶有三種,最基本的就是該筆境外資金的外匯存款專戶狀態;其次,若台商客戶有將資金用於金融投資,還會額外於銀行開立信託專戶、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等,這二類專戶資金的管理運用資金情形,包括資產投資狀態、是否已提領本金及孳息等,也是要由受理銀行進行申報。

由於實質投資租稅優惠誘人,資誠會計師林巨峯指出,專法已經帶動逾700億元國內產業投資,截至去年12月14日為止,經濟部核准的投資案件共有252件,只要仍在投資計畫期間內,這些提出實質投資申請的台商,都要於每年1月底前,向工業局報備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就直接投資而言,林巨峯表示,投資人要報備投資進度、項目、投資金額及來源、資金動支情形等;就間接投資而言,投資人要報備投資對象(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基本資料、被投資產業事業清單、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情形等;被投資事業還要列出資金用途,避免資金流向土地等不合格項目。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