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就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超過新臺幣50元之交易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給予買受人銷售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該營業人如於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彙總開立並報繳營業稅,應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予以免罰。(財政部賦稅署90/04/18台稅二發字第0900452739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167&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98&pageSize=10&xiList=92160,92161,92162,92163,92164,92165,92166,92167,92168,9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