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保險局表示,法巴人壽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未確實檢核保費付款人身分且未落實確認保戶簽名,合計處以2項糾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今天宣布對法商法國巴黎人壽裁罰案。第一,法巴人壽未要求銀行通路提供相關文件,以檢核保費付款人身分,有礙健全經營,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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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巴人壽在2009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間,辦理保險作業未落實確認保戶簽名,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同樣予以糾正。
金管會強調,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時,應落實執行內控制度及作業程序,確實檢核保險費付款人身分及保戶簽名等,以維護保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