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字: 報廢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近日多次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3月3日全台大停電造成商品、在製品於加工製造過程破損、廢棄或原、物料保存因之變質,能否列報災害損失?
該分局說明,本(111)年3月3日全台大停電,係事故肇因、人員疏失所致,尚非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故所造損害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之災害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另同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營利事業如受停電影響,致商品或原物料等發生變質或破損,可依上開規定,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商品或原物料變質報廢損失報備,經核准後,得列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損失項下減除。
該分局補充說明,商品、原物料報廢損失之報備申請亦可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辦(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申請固定資產、設備、原物料或商品、在製品含生鮮農、魚類產品報廢之報備);另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由國稅局書面審核認定。
營利事業如對於上述報備申請方式、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凃芳如
電話:(05)5345573轉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