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擬依同法第35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每月為1期辦理申報者,應由營業人之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異動,免由各分支機構分別提出申請。其依同條項但書申請變更時,亦同。(財政部96/11/02台財稅字第09604555550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276&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109&pageSize=10&xiList=92274,92275,92276,92278,92279,92280,92281,92282,92283,92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