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免稅區外銷商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訂單並以其名義報關者得免開立發票
主旨:關於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由免稅出口區(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輸出者,既係依現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以下同。)辦理,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予課稅區廠商。說明:二、經查本案與本部76年8月31日台財稅第7623300號函釋之交易型態尚有不同,又「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係簡化加工出口區廠商銷售貨物予課稅區廠商須先辦理進口報關,再由課稅區廠商於外銷貨物時辦理出口報關之作業而訂定,故本案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7/11/04台財稅第871972273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