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除至診所看診外,也會至藥局購買居家常備藥品,近來有藥局負責人詢問,藥局販售藥品或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是應該報繳營業稅還是歸課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反之,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之業務,屬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若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之業務外,尚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中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為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因兼營藥品調劑、供應以外之業務而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則其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繳納營業稅;至於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惟相關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應妥當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另藥局因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供藥師提供專業性勞務使用,非屬銷售一般貨物使用,依法不得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藥局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等執行業務所得,業者應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得核實認列,若111年度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之執行業務者,則會依財政部112年發布之「稽徵機關核算11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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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黃閔志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