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獲取佣金收入,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於交易完成後,所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並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不得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經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得以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惟如該勞務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縱取得符合前揭規定之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因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甲公司雖取得外國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故不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提供非屬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如有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之外匯收入,而誤申報為零稅率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