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9漁獲物運搬船自國內載運貨物至海上作業之遠洋漁船其取得之代價可適用零稅率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營業人接受託運貨物至海上作業之遠洋漁船,並將遠洋漁船之魚貨運回國內或運送至國外等,其取得代價課徵營業稅疑義乙案。說明:二、營業人所有之漁獲物運搬船提供旨揭勞務取得之代價,屬運費性質,其將遠洋捕撈之魚貨自海上作業之遠洋漁船或國外基地運往國外或運回國內取得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其自國內載運漁餌或補給品交付海上作業之遠洋漁船取得之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得檢附相關出口證明文件以佐證載運貨物出口之事實,申報銷售額並適用零稅率。三、營業人提供運搬船運送服務收取運費收入,如有違反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與作業漁船合組船團共同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之情形者,應將相關資料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交通部○○港務局(編者註:現為交通部航港局)參處。(財政部97/09/11台財稅字第097002346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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