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1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稅務會審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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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0年3月11日台財關字第1101006236號

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1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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